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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因受损的贬值损失是否应当得到赔偿
来源:王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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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815时,李某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赵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实,后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事故发生后赵某将受损车辆拿去修理,修理费共花去3万多元,此笔费用是由李某支付的。后赵某将其车辆拿去某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贬值评估,某评估公司出具鉴定书,认定该车的贬值价为25152元,赵某因此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这部分损失。

焦点: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车的贬值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律师观点:对于此交通事故中受损车的贬值损失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中并没有规定“车辆贬值损失”这一项的情况下,我认为“恢复原状”即恢复车辆应有的使用价值已经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表现方式为修复受损车辆或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情况下为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和现实损失,而车辆贬值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即使经过评估鉴定,鉴定机构也只是在假设事故车辆修复后在二手车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与同款车辆,同样的使用年限等除受过交通事故外其他情形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作比较,但是实际上车辆的交易价格可能还收受供求关系等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因此一般的交易价格不能作为车辆因受交通事故贬值的客观依据。同时就本案而言,鉴定是在原告方单独位委托的情况下做出的,对于检材情况、鉴定程序、鉴定资格等情况被告都不清楚,也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因此原告的主张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无依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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