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11月,李某驾驶冀AXXXXX,在河北境内某高速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浙AXXXXX货车追尾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当地交通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其将王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30000元。对于其他费用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但是对于医药费保险公司辩称应当将非医保用药扣除。
焦点:保险公司对于医药费中的非医保用药是否应当赔偿。
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理由如下:医生用药是病人无法控制的,且治疗的目的是在恢复病人的康复,对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明显是保险公司逃避责任,保险公司依次为由进行抗辩,明显是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即使是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也应认定无效,因为该条款是减轻制定格式合同一方的责任,而且在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时,保险公司往往不会对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醒,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条并没有将医药费的赔偿范围限定在医保用药的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非医保用药明显不属于抢救或治疗过程必须使用的药品,或者对该非医保用药的使用与抢救或治疗没有明显的联系,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非医保用药的费用的赔付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所有医药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