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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账户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王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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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32日,李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刘某欲通过银行转款,但李某的银行卡由于多次输错密码导致无法使用。李某向朋友黄某借银行账户,随后打电话给刘某让其把钱汇入黄某的账户。刘某如数将款汇至黄某的账户内。今年3月借款期限届满,刘某向李某、黄某催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归还借款本息。黄某应诉后称其与刘某根本不认识,不存在向刘某借款的事实。当时是为了帮朋友的忙,好心将自己的工行账户借给李某接受了3万元的转款,且借条也是李某出具给刘某的,所以借款应由李某偿还。李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书面证据。

【法院判决】法院一审判决:一、李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二、黄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理评析】

刘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本案黄某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黄某对该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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